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3:28: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

2002年2月26日 高检发政字[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检察官职业道德是检察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队伍是以检察官为主体的队伍,加强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检察机关实践“三个代表”和以德治国重要思想的集中体现,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德治在提高检察队伍道德素质方面的作用,有助于广大检察干警自觉形成与“三个代表”和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职业道德素养。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不仅是推进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有助于指导检察官在本职岗位上确立崇高的工作目标,培养良好的职业习惯,同时也是推进检察事业全面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检察官处在查办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的第一线,极少数干警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往往是道德防线首先被打开缺口的。只有大力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全面提高检察干警的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才能从根本上建设一支能够担当新世纪重任、党和人民满意的检察队伍。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学习、宣传和实践好《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要求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以检察官为主体的全体检察干警的职业道德建设,广泛动员,精心实施,把职业道德建设推进到一个新水平。
二、大力加强经常性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检察干警的道德素养,教育是基础。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抓好经常性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一要拿出专门时间,认真组织学习《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使全体检察干警对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熟记会背,能讲会用,在潜移默化中加深理解,约束行为,打牢道德根基。二要把《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日常教育和检察官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使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进入教材,进入课堂。三要采取干警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培养和树立各类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先进典型和道德楷模,使广大干警受到教育。四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浓厚氛围,坚持不懈地把符合“三个代表”和时代发展要求的道德观念,不断灌输到干警思想之中。
三、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实践活动
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吸引广大干警普遍参与,是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有效途径。各级检察机关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实践活动,在执法工作、争先创优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明确和体现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一要立足于本职工作开展职业道德实践活动。尤其要在执法活动中明确和体现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使之贯穿到执法活动的各个层面。二要通过广泛开展检察文化活动,陶冶干警的道德情操,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三要充分发挥各级领导的表率作用。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要带头践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以良好的道德风范取信于干警。
四,切实落实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制度保障
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制度是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领导,把以德育检与依法治检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完善有利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养成的有关制度,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政工、纪检部门和各种群众性团体的作用。要加强对检察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讲评,严格奖惩,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及道德要求在实践中得到落实。要把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向社会公示,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督促广大检察干警在公开和透明的环境中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树立良好的检察职业形象。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


  忠 诚 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和法律,忠于人民检察事业,恪尽职守,乐于奉献。

  公 正 崇尚法治,客观求实,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清 廉 模范遵守法纪,保持清正廉洁,淡泊名利,不徇私情,自尊自重,接受监督。

  严 明 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刚正不阿,敢于监督,勇于纠错,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以招商等名义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发现有些企业以招商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有的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为杜绝类似情况再度发生,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规定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不得核定“招商”以及类似的不规范用语;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核准从事金融业务。对已经核准的,应依有关规定立即纠正。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企业以招商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一经发现此类活动,应商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坚决查处。
三、纠正和查处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11月25日

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事项推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以下简称“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资源节约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的批复》(湘政函〔2010〕226号)、《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的决议》和《湘潭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湘潭“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推动大开放,建设新湘潭”为总体目标,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试验,率先走出一条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路子,为全国“两型社会”建设提供经验和示范。
第四条 坚持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崇尚创新、正确引导的原则,鼓励、引导和保护改革试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全市积极营造鼓励改革,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第五条 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是改革试验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型”办)具体负责“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综合协调、督导服务、备案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有关重大改革方案,指导有关专项改革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二)结合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改革试验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全市改革试验年度方案,组织开展市本级的改革试验工作;
(三)指导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对改革试验中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重要事项等牵头组织协调;
(四)负责全市“两型社会”建设改革事项的备案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湘潭“两型社会”改革建设资金中的改革资金进行管理;
(六)组织开展全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相关政策和课题的研究。
第七条 市直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年度“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方案(计划),确定年度推进的重点改革事项,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全市改革试验年度方案确定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重大改革试验方案;
(三)指导县(市)区、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有关改革试验工作;
(四)积极争取与国、省对口部门建立合作共建机制。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年度“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方案(计划),确定年度推进的重点改革事项,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全市改革试验年度方案确定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的重大改革试验方案;
(三)制定推进本区域“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政策措施;
(四)组织本区域“两型社会”改革试验的风险和效益评估。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九条 推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自主创新、土地管理、投融资、对外开放、财税、城乡统筹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着力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的体制机制,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统筹发展、红色文化旅游、体制机制创新等“四个示范城市”建设。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机制,完善节能减排的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加快推进湘江湾循环经济试验区建设,建立资源类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阶梯式水价、电价和气价改革,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市场体系和政策支撑体系。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产业优化布局,建立企业和项目在市域内转移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坚持“存量改造提升、增量创新发展”,加快老工业基地改革,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配置和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构建“两型产业”体系。
建立健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制度和退出补偿制度,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建立健全产业发展扶持机制,在项目核准、土地供应、资金筹措、技术创新等方面完善支持措施;开展产业退出补偿试点,依法强制高能耗、高排放的企业逐步退出。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健全土地市场运行机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推行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实施机制和管理制度,创新耕地保护方式,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财政分配机制,设立“两型社会”改革建设资金,制定鼓励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科技创新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政策措施,实施政府绿色采购。
建立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市场化机制;推广农村村镇银行试点,推进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机制,对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要求的产业、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增强金融在改革试验中的引导和服务功能。
第十四条 深化自主创新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产学研一体化的自主创新体系,建立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体制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完善创新型人力资源管理体制,着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资源,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等战略投资者,大力发展高层次的加工贸易,提高外向型经济层次,加快形成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优势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第十六条 统筹城乡发展,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和管理的体制机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制,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互动、区域协调、共同繁荣的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格局。
第十七条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完善党政绩效考核体系,构建与“两型社会”相适应、高效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八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项目化”管理包括四个基本程序:项目论证、备案管理、组织实施、验收评估。
(一)项目论证。“两型社会”改革试验事项的牵头单位要科学开展前期论证,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明确改革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详细工作步骤、具体操作方式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
(二)备案管理。湘潭市“两型社会”改革试验事项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填写《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改革事项备案表》(见附件),与实施方案一起报市“两型”办备案管理。市“两型”办将备案的“两型社会”专项实施方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管理。
(三)组织实施。项目牵头单位根据决定的实施方案,按步骤、按计划组织实施。
(四)验收评估。年底,根据项目年度目标计划和项目完成情况,实施单位认真总结,并写出验收申请报告,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组织项目评估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召开座谈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等形式,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对改革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和验收。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开展改革满意度测评。
“两型社会”重大改革试验方案的决策,须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潭政发〔2010〕16号)规定执行,经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市“两型”办建立动态评估机制,跟踪分析改革试验的效果,及时掌握情况,协调解决重大改革试验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条 “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涉及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会有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两型社会”建设改革推进联席会议制度,分管“两型社会”建设改革的副市长,原则上每季度主持召开一次涉事单位成员会议,市“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协调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研究解决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两型”办要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地召开各专项改革相关单位的负责人会议,了解各专项改革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两型社会”改革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中的改革资金主要用于:市本级重大改革项目的调研、方案编制、组织实施、风险效益评估等工作;对在改革试验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市)区、市直部门、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要保障开展“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的必要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组建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改革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两型社会”改革试验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市“两型”办建立“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公共信息互动平台,为公众参与改革试验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将“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目标任务组织落实不力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建立改革试验纠偏机制,在“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思想或基本原则,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过程中引起不良反应或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差异大的情形,市“两型”办、上级部门可以要求纠正,必要时,可责令停止实施。
建立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对抵制、阻挠、推诿、敷衍“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工作中,因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改革试验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有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两型社会”改革试验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和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