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10:07: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的通知

林人发〔2009〕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探索职能有机统一、精简效能、规范运转的机构编制管理模式,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精神,在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合署办公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将国家林业局其他派驻地方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署办公的机构及监督管理区域
  (一)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哈尔滨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黑龙江省,其中,大兴安岭地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仍由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
  (二)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呼和浩特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内蒙古自治区。
  (三)国家林业局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四)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西安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五)国家林业局驻武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武汉办事处、郑州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湖北省、河南省。
  (六)国家林业局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福州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福建省、江西省。
  (七)国家林业局驻云南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昆明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云南省。
  (八)国家林业局驻海口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海口办事处、广州办事处、南宁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海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九)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沈阳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吉林省、辽宁省。
  (十)国家林业局驻贵阳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长沙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贵州省、湖南省。
  (十一)国家林业局驻合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济南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安徽省、山东省。
  (十二)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杭州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十三)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北京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石家庄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
  (十四)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的监督管理区域为四川省、重庆市、西藏自治区。
  二、合署办公后各单位的管理
  (一)合署办公后的机构由国家林业局按照派驻地方的独立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对外保留现有机构的牌子,对内实行一套管理制度,在一套班子的具体组织领导下,履行现有的各项职能。合署办公机构所在地林业厅(局)领导不再兼任相关办事处主任职务。
  (二)合署办公的机构均设立党组,作为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派出机构,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合署办公机构的全面工作。合署办公机构各党组一般设党组书记1名(兼专员办专员和办事处主任),党组成员2名(分别分管森林资源监督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党组的设立及其干部的管理,由国家林业局党组商合署办公机构所在地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后确定。
  (三)合署办公机构承担的森林资源监督业务继续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业务继续由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合署办公机构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还要负责国家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合署办公机构在保持现有经费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和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实行专员(主任)一支笔审批制度,并接受上级机关的审计和监督。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登记和管理。干部调配、任免、考核、工资福利、人事档案等,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机关党的工作执行党的工作属地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相关具体问题
  (一)对合署办公机构的职能做必要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赋予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杭州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机构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赋予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北京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石家庄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机构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西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同时,派驻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后,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不再具体承担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森林资源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国家林业局驻兰州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原负责的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业务交由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国家林业局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在兰州市设分支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三)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上海办事处、杭州办事处、南京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领导机构设在上海市;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北京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石家庄办事处合署办公后的领导机构设在北京市。其他合署办公机构的领导机构仍设在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所在地。
  (四)上列合署办公的机构中,同处一城的机构,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统一办公地点,统一挂单位牌子,人员在合署办公机构间统一调配;合署办公机构领导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其他机构,暂保持办公地点不变。
  (五)国家林业局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与国家林业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中心成都办事处、拉萨办事处正式合署办公,结束试点工作。
  四、合署办公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国家林业局派驻监督管理机构合署办公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家林业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决策合署办公工作中的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贾治邦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印红同志担任,成员由国家林业局人事司、资源司、保护司、计资司、机关党委、濒管中心和相关专员办及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国家林业局人事司司长张永利、资源司司长兼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汪绚、濒管中心常务副主任苏春雨同志负责。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的通知

新出厅字[2010]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加大对新闻出版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力度,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10年工作安排和《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新出人[2007]70号),定于今年组织开展全国新闻出版行业第二批领军人才选拔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是新闻出版行业高层次人才的“国家队”人选。做好选拔推荐工作,对于推动行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加快向新闻出版强国迈进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和配合,按照《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遴选与培养实施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人选推荐工作,严格按照条件推荐,规范推荐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人选推荐工作。
  二、推荐范围
  本次领军人才遴选范围主要包括图书、电子、音像出版单位;数字网络出版单位(包括数字出版内容提供、数字化加工、数字内容平台投送、手持阅读终端生产单位等);报纸出版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印刷复制单位;出版物发行单位;新闻出版类高等院校、设置新闻出版专业院系高校以及新闻出版研究机构。
  三、推荐对象
  在上述单位(部门)业务、学术、技术、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等岗位工作10年以上,取得突出成果,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人员。应具有在业务、学术、技术、经营管理、科研和学科等方面的领军、带头能力。
  四、推荐条件
  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切实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推荐出来。2010年推荐人选年龄要求为50岁以下(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45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要占有一定比例。
  推荐人选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新闻出版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德高尚,诚实守信,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创新精神,成绩突出、业内知名、群众公认。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策划编辑出版了一大批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学术价值、资料价值、使用价值、艺术价值和其他文化传承价值的出版物,博学多才、功底深厚,在编辑理念、编辑方法上有创新,并对编辑活动产生显著影响。
  2.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对新闻事件有敏锐的观察力,善于及时准确地辨别和反映时代发展的方向、要求,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氛围,采写(拍摄)和编发的作品深受群众喜爱,在国际国内产生广泛影响,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塑造国家良好国际形象,扩大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做出突出贡献。
  3.具有较高的新媒体技术水平及印刷、复制、生产技能水平,掌握前沿技术,带领团队在开发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等方面卓有成效,在工艺流程创新以及提高出版物质量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4.在出版物营销、版权贸易与服务、出版物制作及装帧美术设计等领域有新思路、新方法、新成果,成绩显著,并对所在领域产生较大影响。
  5.有较强的综合管理能力和领导水平,善于管理创新。在推进本单位改革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带领的单位(部门)主业突出、实力雄厚、核心竞争力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打造品牌、资本动作、兼并重组、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方面成绩显著。积极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和激励人才,单位内部管理高效规范。注重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和谐单位,取得显著成绩。
  6.在新闻出版行业相关专业研究领域,承担并完成了有重大学术价值及实践价值的科研课题,发表、出版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论著,对解决新闻出版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有创新思想贡献,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力和学术地位。在新闻出版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教材开发、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做出重要贡献。
  凡有买卖书号、刊号、版号行为,参与伪书制作、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或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不得推荐。
  五、推荐程序及要求
  1.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新闻出版总署直属各单位,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本系统、本单位的评选推荐工作,统一审核并向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人选。
  2.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差额确定的方式进行。推荐人选要先在本省(区、市)、本系统或本单位进行公示。
  3.各有关单位要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掌握参评条件,规范评选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把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推荐评选上来,保障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推荐名额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有关部门按业务、学术、技术科研、经营管理等四类人才分类别推荐人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推荐人选总数不超过5人。中央各有关部门推荐人选不超过2人,中央有关部门所属新闻出版单位超过10家的以及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可适当增加推荐人选,总数不超过4人。新闻出版总署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推荐人选1人。
  2.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中宣部“四个一批”、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千人计划”的人员,可以直接申报,不占推荐名额,年龄可适当放宽。
  七、奖励办法
  评选结果确定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对入选的第二批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予以表彰并颁发证书,列入行业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分批次参加培训考察活动。同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八、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领军人才人选需报送:推荐单位出具的推荐函(要求写明推荐人选产生、公示及决定的过程)、《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及1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直接申报的人选还需提供相关证书(证明)复印件。
  2.《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采用统一的电子模板,可从http://www.gapp.gov.cn下载。一个推荐表作为一个电子文件,文件名采用人选姓名。表格填写完毕后连同事迹材料发送电子邮件至yangxuejuan123@126.com,同时打印三份,并签署意见和盖章。
  3.材料要按时寄送到新闻出版总署人事司。材料收取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材料时务必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人:徐胜帝 杨学娟
  电 话:010-83138772 83138770

附件:全国新闻出版行业领军人才人选推荐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8/701760/128192454295930822.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信用交易强行平仓受损案

王某诉龙华路营业部案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4年10月,齐齐哈尔市股民王某在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券商)开户透支炒股。证券营业部为股民王某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支进行股票交易。王淑华在证券营业部炒股时累计透支19万元。股票走低时,经过证券营业部7次强行平仓,王某仍剩9万余元没能偿清券商的透支款,而此时王某13万元股本经券商强行平仓后亦所剩无几。自1995年7月18日至9月21日,该券商分7次将王某23920股股票[强行平仓。自1997年11月26日,该券商又将王某11760股上海石化股票冻结,至今已经6年。 2001年7月,王某起诉券商。

二、 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原告认为,被告强行平仓并冻结股票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强行平仓等行为给股民造成的损失共计60万元。并解除被冻结的股票帐户。
被告认为自己并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按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赔偿股民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原告返还未偿还的透支款95197.47元。

【律师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市龙华路证券营业部属证券经营机构,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买卖证券。证券营业部无权未经股民同意,擅自将股民的股票强行平仓。由于证券营业部的侵权行为,致使股民王某丧失了在更高价位卖出股票从而获得更高利润的机会。
自1997年11月26日起,王某在炒股时,其微机就出现了“您已被限制,不能使用自助终端”的警告。认为,券商证券营业部非法冻结股民账户和股票,侵犯了股民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股民从事股票交易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赔偿的原则,对侵权造成的后果可以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或要求其恢复原状。券商证券营业部无权采用强制手段收回透支款,其对股民王某股票强行平仓和冻结股票账户的做法系侵权行为,因此给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券商证券营业部应予以赔偿。
强行平仓损失应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解释按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之差50%计算,送股损失按除权交易日该股票平均价计算;冻结账户损失按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的50%计算。
还认为券商应返还其应得的股票分红、送股收益。股票是记载持有人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凭证,股民从购买某种股票之日起,就在法律上成为该上市公司的股东,王某的股票如不被券商强行侵权平仓,应享有股本送股、分红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无论该股票在市场上的价格如何变动,都不影响持股股东应享受的送股、分红等必得利益
据此要求证券营业部赔偿王淑华强行平仓损失400841元,送股分红损失276000元,冻结账户损失20580元
而且券商所提的9.5万元透支款,实际是券商多次反复平仓造成的“窟窿”,事实上这9.5万元债务不是原告自己炒股票失误造成的损失,而是证券公司反复低价平仓造成的。券商在每次强行平仓的同时,高额利息、佣金、印花税都收在原告的账下,这是9.5万元透支款形成的原因。

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
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
券商与股民之间的平仓之争是特定历史时期留下的特殊历史问题。股民的透支行为是强行透支行为,券商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有权对有可能出现风险的股民收回透支款。这种收回透支款的方式就是强行平仓,这种防范风险的行为方式是由证券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不存在侵权问题。平仓也给券商带来了损失,这个损失就是一旦股民无力偿还透支款,这个损失就得由券商承担。
另外原告还欠被告透支款95197.47元,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返还。
还认为,股票交易风险大,获利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强行平仓的行为并非必然造成权利人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营业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损失。一审判决按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赔偿股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词】

针对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龙华路证券营业部的上诉,2003年8月20日,二审法院做出判决认为:
证券营业部强行将王某的股票平仓和冻结其股票账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证券营业部为股民王某股票交易提供融资借款,双方合意透支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在双方合意透支股票交易行为中,证券营业部与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而在股票进入王某在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时,该股票所有权即归股民王某所有,王某与证券营业部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并不影响王某买卖行为的效力和股票所有权的转移。因此,证券营业部在王某透支买入股票后,未经王某同意,无权将其股票卖出。证券营业部利用其掌握股民股票账户的营业优势,擅自出卖王某的股票,其行为构成侵权。
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在股民王某与券商证券营业部之间进行的无效透支交易活动中,证券营业部应负主要责任,应对强行平仓给王某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其价格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且股票交易风险大,获利仅是可能性,而非必然性。强行平仓的侵权行为并非必然造成权利人的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因此,赔偿数额应按股票买入价与证券营业部平仓时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计算损失。然而,由于王某与证券营业部的合意透支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无效,双方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而主要过错在券商证券营业部,王某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可按7 3比例分担平仓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按被强行平仓股票的平仓价与起诉前最高价差的50%计算损失,缺乏法律依据,并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认为:依股票交易规则规定,实现持有人股票交易经营权的前提是股票持有人的交易账户不受他人侵犯。证券营业部冻结客户账户,侵犯了客户对账户的专有权和股票的所有权,剥夺了股民对股票所行使的交易经营权。因此,证券营业部将王某账户内股票以锁仓形式禁止其从事股票交易,是对王某股票财产权的侵害,应赔偿王某冻结股票的损失。由于证券营业部长期冻结王某的股票账户,使其丧失股票交易的赢利机会,很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原审法院按冻结股票被冻结期间最高价与最低价价差的50%计算确定冻结账户损失为20580元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因此做出判决:证券营业部应赔偿王某被强行平仓所造成的损失及被冻结股票账户所造成的损失共计38359.79元。由于王某尚拖欠证券营业部透支款本金95197.47元应返还。两项相互抵销后,王某应返还证券营业部透支款5.6万余元。解除王某被冻结的股票账户。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股民和卷商信用交易,卷商为维护自己利益强制平仓从而产生的一宗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部分股票强制平仓,并以透支款尚未结清为由冻结原告的股票,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损失。被告则认为其有权对原告透支购买的股票强制平仓,并提出反诉要求原告偿还尚未付清的透支款。本案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信用交易的法律问题,主要是信用交易的法律效力。另一个是强制平仓的法律问题,包括强制平仓是否构成侵权、平仓的损失如何计算、责任如何划分。还有就是有关赔偿的一些问题,如冻结的股票的损失如何赔偿,该不该赔偿分红、送股受益等。

一、信用交易的法律问题分析
(一)信用交易的利弊分析。
信用交易一般是指客户在买卖证券时只向证券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或其他入抵押等担保,由证券商向其提供资金和证券进行融券和融资交易。
融资就是客户提供一定担保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股票,也称买空,其实是在做无本生意。比如你看好某家公司的股票,认为它会上涨,可是却没有足够的钱来投资,于是就向证金公司或券商借钱先把股票买下来,等到股价上涨时再把股票卖出去。买进的股票须寄放在证金公司或券商处做保证,而你需向卷商缴纳一定的利息和手续费。
  比如你有资金10万元,购买每股100元的A股票1000股,后来A股票涨到105元,你就可以赚(105-100)×1000=5000的差价。可是如果以信用交易的形式,用10万元可能可以买到20万元的股票,也就是相当于A股2000股,后来A股涨到105元时,你就赚到了不只原来的5000元而已,而是(105-100)×2000=10000。相当于一倍,即使扣除虑利息、手续费等,仍有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