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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6 07:59: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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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或者澳门的旅客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海关总署



第一条 来自或者前往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在《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附件)的范围内,经过海关查核,准予免税或者征税放行。
第二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仅带附表免税范围内的行李物品,在海关设置“免税通道”的地方,可以走“免税通道”。从“免税通道”通过的港澳旅客,如果发现带有超出免税限量的物品,由海关按违章处理,除退运超带物品外,并根据情况处以人民币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发现带
有征税物品,按照走私论处。
第三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凡带有附表征税物品或者所带行李物品超出附表免税限量的,在海关设置“应税通道”的地方,必须走“应税通道”,并如实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照本规定查验核放。
第四条 前往港澳的旅客所带行李物品,在附表限量范围内的,准予带出。
第五条 对于当天往返的来往港澳旅客,只放行旅途必需的自用物品。
第六条 从港澳回内地定居的旅客或由内地迁往港澳定居的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凭证明文件分别按《海关对进出国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关于入境旅客或者出境旅客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来往港澳旅客携带超出规定的行李物品,前往港澳的不准带出;来自港澳的由海关扣留,限一个月内退运;过期不退运的,由海关变价交库。但对旅途需用的物品,旅客要求随身携带并保证复带进境或者出境,经海关许可登记的,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带进或者带出。
第八条 来往港澳的旅客不准携带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但来自港澳的旅客进境时经海关登记的金银珠宝钻石饰物,准予复带出境。
第九条 来自港澳的旅客经海关放行的自用物品,不得出售牟利。
第十条 来往港澳的旅客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附:来往港澳的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进数量 |带出数量|
|--|----------------|------------|----|
| |总重量 | 30公斤 |与带进数|
|免 |其中: | |量相同 |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理 | |
|税 | |数量) | |
|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物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对) | |
| |4.各种衣料(单幅) |共10米 | |
|品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 |6.酒(包括药酒) |1瓶(不超过0.75升)| |
| |7.香烟 |200支 | |
| |8.治疗和常备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 |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种 | |
| | |限合理数量) | |
|--|----------------|------------|----|
| |1.小型电子计算器 |1个 |与带进数|
|征 |2.手表、收音机、电视机、录音 |每个每年征税放行其 |量相同 |
| | 机(包括多用机)、照相机、 |中的1件,零配件限 | |
|税 | 电风扇、自行车、缝纫机、电 |合理数量 | |
| | 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微计 | | |
|物 | 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 | | |
| | 用配件)、摩托车和其它价 | | |
|品 | 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1000| | |
| | 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 | |
| |3.参、茸 | |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十六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俱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以及未经鉴定的文物,不准携带出口。



1979年6月9日

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
  
民发〔201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良好局面。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为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重要意义


  流浪乞讨人员居无定所、生活无着、身处困境,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全社会的关爱与帮扶。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是创新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帮助流浪乞讨人员摆脱困境的重要力量。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有利于及时发现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益;有利于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个性化、多元化、专业化的救助服务,提高救助服务成效;有利于弘扬社会互助和志愿服务精神,促进社会成员团结友爱;有利于拓宽救助服务途径和方式,形成群防群助的工作局面。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重要意义,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理念,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要求,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专业的救助服务,帮助其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把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提供救助服务的过程中,秉持公益慈善理念,扶危济困,服务社会,共创和谐。


  坚持引导培育、优势互补。通过政策指导、购买服务和能力建设等方式营造支持性环境,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灵活性、专业性等优势,与政府机构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


  坚持依法救助、规范管理。开展救助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实行信息公开,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纳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属地管理和分类指导,支持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其业务和活动范围内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


  三、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救助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一)开展主动救助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纳入和谐社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引导支持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主动救助服务,为其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提供便利。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主动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动员引导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及时报告流浪乞讨人员线索,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助服务,引导企事业单位、工商业者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提供资金、物品、设施设备和智力支持。


  (二)提供专业救助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委托等方式,由爱心家庭和依法登记的福利机构、护理机构为特殊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可以通过与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康复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合作的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专业救助服务。通过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置志愿者活动基地、实习基地等形式,积极引导支持医生、教师、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士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三)做好预防帮扶服务。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引导支持村(居)委会、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团队等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政策法制宣传,弘扬社会公德,对流浪乞讨人员及其家庭进行疏导、帮扶,促使其家庭依法履行赡养、抚养责任和义务,使流浪乞讨人员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积极动员引导职业培训机构和爱心企业为劳动年龄内具备劳动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使其自立、自强,摆脱流浪乞讨的困境。


  四、加大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政策支持。各地要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政策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着力解决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引导慈善捐赠面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并畅通慈善捐赠渠道,激发社会慈善捐赠热情。鼓励成立为流浪乞讨人员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采取设立孵化基地、简化登记程序、探索直接登记等方式为成立以服务流浪乞讨人员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提供便利。救助管理机构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逐步引入社会力量承担事务性、专业性救助服务。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向开展救助服务的社会力量提供服务场所。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经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照料、医疗救治、教育矫治等服务需求。要按照《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要求,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项目的资金用途、受益对象、实施地域、进度安排、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坚持权责明确、公开透明、节俭增效,严格资金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三)加大技术支持。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技术支持,定期开展政策法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其依法依规开展救助服务。要在管理规范、服务水平较高的救助管理机构建立教育培训、实习示范基地,为从事救助服务的社会机构培养骨干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加强理论研究,制定服务标准,编写专业教材,开发实用技术,为推动救助服务社会化打下坚实基础。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加强工作指导,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稳步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要按照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购买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项目的内容、程序、方式和参与条件,通过竞争性方式购买社会服务,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支持和帮助参与救助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明确服务要求和工作准则,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实现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精细化。参与救助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加强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才的配置力度,完善服务设施和条件,在设施设备、工作团队、专业技能、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满足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三)加强评估监督。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建立评估制度,直接或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机构、评估机构对社会力量开展救助服务的方式、能力、水平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对救助效果和社会影响好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和项目要优先、重点扶持,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予以协调解决。对不适宜继续开展救助服务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和项目,要及时进行警示、终止和公布,做好项目终止等后续工作,妥善安置受助人员。发现有虐待、伤害流浪乞讨人员或非法用工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强引导推广。各地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的现状和趋势,引导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开财务收支。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对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贡献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充分发挥社会声誉良好、管理服务规范、专业能力突出、工作效果显著的社会组织、服务机构和公益项目的引领作用。要通过交流、示范、激励等方式推广先进经验,引导和带动更多的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民政部
 

2012年12月22日

三大因素阻挠延迟退休年龄

孙斌


  近期就是否延迟退休年龄各界人士都谈到了自己的观点、看法,笔者认为现阶段有三大因素阻挠了这一计划的实施:
  一、现阶段食品安全及环境污染状况
  上月曝光的“毒油”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生产厂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的态度。生产厂家在事件被曝光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扼杀网上报道,有关职能部门为了维护生产厂家的利益,在明知事件真相的情况下发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声明。在事件曝光后虽然生产厂家进行了道歉并承诺十倍赔偿,但消费者手中已经没有该批次产品的油瓶或者消费凭证,其受到的损害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生产厂家是否会按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因渎职受到行政惩处公众无法知晓?
同样环境污染的现状可以通过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的情况予以反映:
  某造纸厂生产后排出的污水严重影响了附近农民的饮水及农业生产,于是农民向中央电视台投诉,电视台接到投诉后派记者到当地进行调查,记者在造纸厂排污口取样后,专门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举报十分钟后排污口的水变清了,当地环保部门的人员也来了,当地环保部门取样是合格的,而记者取样是不合格的。后经记者到造纸厂实地调查确认,造纸厂为了逃避检查专门设计管道,在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并通知造纸厂后,造纸厂停止排污改向外排放管道内的清洁水源,促成在当地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时取样总是合格。
  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但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根本不重视。现已形成了某些知名品牌产品出了事就到有关部门进行有效公关,有关部门出具现在合格的证明(之前产品是否合格消费者管不了,有关部门也不会去追究)后就到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做广告的模式。让人痛心的是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也沦落到宣传“皇帝的新装”的境地。
  “养鱼的人不敢吃自己养的鱼,种菜的人不敢吃自己种的菜”这种状况继续维持,国民的身体健康无法保证,那就无从谈及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网上提到的一些规定退休年龄较高的国家,都是注重食品安全、强调环境保护的发达国家。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不坚持不懈地抓好二十年,延迟退休年龄的问题就无从交民众讨论。
  二、养老保险实际缴纳的情况
  决定劳动者能够领取养老金有两个条件,一是达到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纳养老
  保险达到15年。全国范围内仅谈省会城市养老保险缴纳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缴纳社会保险普及率低,虽然国有、外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较好,但众多私营企业根本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二缴纳养老保险工资基数较低,即使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但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基数与职工的平均工资严重不符。前期发生的深圳发展银行就是这一问题的代表。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去举报,主管部门声称保护养老保险缴纳基数的时效只有两年,从而形成了群体性行政诉讼的发生。
  三、女满40岁、男满50岁人员的就业问题
  十年前进行的企业改制,现阶段已经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一旦女满40岁,男满50岁就业状况就十分困难,有的职工一出厂房就失业;有一身技术却无法正常就业,处于长期打短工的状况。还有一些国有商场为了自身的利益招收女营业员时要求35岁以下,让35岁以上正处在黄金就业阶段的营业员不得不再失业。就业年龄上的限制促成这批人不断就业困难,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愿望成为奢望。国家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对他们的优惠政策,但他们的就业问题地方政府不重视,不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优惠政策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意义。
  综上所述,只有第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实际就业,惩置用人单位的就业限制,提高并扩大全民缴纳社会保险普及率,形成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在第二步对破坏食品安全、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行全面关闭(破产)的措施,促成企业养成注重食品安全,保护环境的常态。只有在国民的身体素质、国民平均收入普遍提高的情况下,延迟退休年龄才能为民众所接受。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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