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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37: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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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9年1月28日,民政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休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6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00元、300元。(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7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110元、100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是在我国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遭受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中央财政支出压力很大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怀。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抓紧落实,及时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五、这次提高标准后,革命伤残人员、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抚恤补助标准仍达不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对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要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把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医疗、住房困难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切实保障他们的生活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表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
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伤残等级|伤残性质|现行标准|提高标准|新标准 |
| |--------|--------|--------|--------|--------|
| | |因 战|3540|1800|5340|
| |特 等|--------|--------|--------|--------|
| | |因 公|3380|1800|5180|
| |--------|--------|--------|--------|--------|
| | |因 战|2760|1240|4000|
| | |--------|--------|--------|--------|
| |一 等|因 公|2630|1240|3870|
| | |--------|--------|--------|--------|
|在| |因 病|2500|1240|3740|
| |--------|--------|--------|--------|--------|
| | |因 战|1550| 570|2120|
| | |--------|--------|--------|--------|
| |二等甲级|因 公|1440| 570|2010|
| | |--------|--------|--------|--------|
| | |因 病|1350| 570|1920|
| |--------|--------|--------|--------|--------|
| | |因 战|1080| 240|1320|
| | |--------|--------|--------|--------|
|乡|二等乙级|因 公|1000| 240|1240|
| | |--------|--------|--------|--------|
| | |因 病| 960| 240|1200|
| |--------|--------|--------|--------|--------|
| | |因 战| 748| 152| 900|
| |三等甲级|--------|--------|--------|--------|
| | |因 公| 728| 152| 880|
| |--------|--------|--------|--------|--------|
| | |因 战| 646| 134| 780|
| |三等乙级|--------|--------|--------|--------|
| | |因 公| 646| 134| 780|
|--|--------|--------|--------|--------|--------|
| | |因 战| 600| 400|1000|
| |特 等|--------|--------|--------|--------|
|在| |因 公| 570| 400| 970|
| |--------|--------|--------|--------|--------|
|职| |因 战| 500| 300| 800|
| | |--------|--------|--------|--------|
| |一 等|因 公| 460| 300| 760|
| | |--------|--------|--------|--------|
| | |因 病| 450| 300| 750|
--------------------------------------------------------

附件二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标 对 | | |
| 准 象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
|居住地 | | |
|--------------|----------------------|--------------|
|农 村 | 95--100 | 90--95 |
|--------------|----------------------|--------------|
|小城镇 | 105--110 |100--105|
|--------------|----------------------|--------------|
|大中城市 | 110--115 |105--110|
----------------------------------------------------------

附件三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
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
|------------------|--------------------|------------|
| 450 | 330 | 90 |
----------------------------------------------------------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的通知

北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的投融资平台企业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公司等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北海市财政局、市土地主管部门、市国资主管部门和北海市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及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融资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移交前的维护成本=现金划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资金和市财政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市财政每年将收取的铁山港工业区市政设施配套费加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等用于投融资平台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
第七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时,除了对土地出让收益和特许经营权收益进行补偿作出计划建议外,还要对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所要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资金和还债资金计划作出计划建议
第八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下一年土地储备、出让计划,由市政府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按计划收储及公开出让。
第九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
第十条 投资平衡补偿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报告及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
2.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预(概)算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论。
4.市政府对项目的审定批准文件。
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材料。
6.融资成本材料。
7.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
8.下一年度项目还债资金计划。
9.下一年度项目银行贷款计划。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程序:
1.金额测算: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补偿金额进行测算。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企业支付,计入项目成本。
2.协商制订方案: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与投融资平台共同协商,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注入资产、土地收储等实际情况以及投融资平台企业所有项目,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
3.将制订的平衡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时,要按照第一章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合理提出补偿方案意见。
第十三条 投资数额大并且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投入的资金及工程进度分年度进行平衡补偿。
第十四条 平衡补偿方案可采用按年度分项目制订的方法,平衡补偿方案要细化到项目和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批准投资平衡补偿方案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据方案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和资金预算计划编制等。
第十七条 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基金,改变土地储备模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等。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出让成交价扣除耕地占用税后)要全额上缴财政,相关支出由财政通过基金预算支出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根据第九条“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出“现金划拨”金额,从而测算出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首先使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来安排,在上述收益不足予安排补偿时,再考虑使用第十条规定的“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来安排。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充分考虑财政的财力可能。
第二十一条 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做到全年综合平衡。除了有很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按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进度办理相关拨付手续,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批准预算计划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将预算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建科)收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后,对资金拨付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经建科、预算科、国库科)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作增加项目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土地出让金拨付的,按《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办理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及拨付手续。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申请各专库土地收益资金拨付时,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批准后,投融资平台企业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盈亏自负。市财政不再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资金追加报告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坚持市场经营原则,各企业在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三个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行稳健的财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坚持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要把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维持在1∶1左右,即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实现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
第三十二条 坚持现金流的平衡。现金流的平衡是指投资公司的资金调度,要做好整个公司的现金需求和供给的调剂,必须保证现金流的平衡即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实现现金流的良性周转。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投入与产出或投入与来源要平衡。在接受政府部门下达的具体投资建设任务时,必须坚持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经营业务资金和日常管理资金。对通过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融通资金、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其他用于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等实行分项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本级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等按季编制投资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融资平台各公司运转特点、管理需要和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单位及申请用款单位申报手续、工程进度审核标准、资金拨付控制比例、竣工决算与验收审计、工程资金结算审批程序等基本要求与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完善投融资风险控制机制。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采取以下保障措施来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良性运行。
1.市财政不为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作担保,使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防止财政债务危机。
2.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不得对外担保。
3.市财政拨付给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专项资金要明确使用范围,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综合平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完善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用较高的市场化运作形成较强的偿债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 为加强融资资金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进驻各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财务业绩的核查、考核、监督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确保各融资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一条 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 投融资 管理 细则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0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发〔2010〕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北海市投融资平衡补偿机制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切实发挥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体制,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意见》(北发〔2009〕11号)、《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精神,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操作细则所称的投融资平台企业是指北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海市路港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海旅游集团公司等承担政府投融资任务的国有独资企业。
第三条 本操作细则适用于北海市财政局、市土地主管部门、市国资主管部门和北海市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及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等。
第四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融资合理成本+合理利润+移交前的维护成本=现金划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资金和市财政对该项目的配套资金以及市财政每年将收取的铁山港工业区市政设施配套费加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等用于投融资平台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
第七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时,除了对土地出让收益和特许经营权收益进行补偿作出计划建议外,还要对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所要平衡补偿的现金划拨资金和还债资金计划作出计划建议
第八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下一年土地储备、出让计划,由市政府土地审批委员会审定后按计划收储及公开出让。
第九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
第十条 投资平衡补偿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投资平衡补偿的申请报告及市国资委的审核意见。
2.经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投资预(概)算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项目投资预算评审结论。
4.市政府对项目的审定批准文件。
5.经监管部门审核确认的项目投入材料。
6.融资成本材料。
7.下一年度准备开工建设的项目情况。
8.下一年度项目还债资金计划。
9.下一年度项目银行贷款计划。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程序:
1.金额测算: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核小组对补偿金额进行测算。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企业支付,计入项目成本。
2.协商制订方案:由市财政局商市国土资源局和相关部门与投融资平台共同协商,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注入资产、土地收储等实际情况以及投融资平台企业所有项目,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
3.将制订的平衡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平衡补偿审批提出对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意见时,要按照第一章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合理提出补偿方案意见。
第十三条 投资数额大并且建设周期长的项目,可根据投融资平台企业投入的资金及工程进度分年度进行平衡补偿。
第十四条 平衡补偿方案可采用按年度分项目制订的方法,平衡补偿方案要细化到项目和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 市政府批准投资平衡补偿方案后,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依据方案做好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包括土地储备、土地出让计划编制和资金预算计划编制等。
第十七条 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完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土地储备基金,改变土地储备模式,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等。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收入(按出让成交价扣除耕地占用税后)要全额上缴财政,相关支出由财政通过基金预算支出予以安排。
第十九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根据第九条“项目投资平衡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出“现金划拨”金额,从而测算出下一年度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二十条 在编制资金预算计划时,要首先使用项目匹配收储土地收益、特许经营权收益、项目经营收益(特指经营性项目)来安排,在上述收益不足予安排补偿时,再考虑使用第十条规定的“现金划拨的资金来源”来安排。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充分考虑财政的财力可能。
第二十一条 编制资金预算计划要做到全年综合平衡。除了有很特殊的情况外,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报市政府同意后,在下半年调整预算时进行调整,并报市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拨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根据市人大批准的预算计划,按投融资平台企业的项目进度办理相关拨付手续,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全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批准预算计划后一个月内,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将预算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
第二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并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建科)收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后,对资金拨付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经建科、预算科、国库科)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作增加项目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土地出让金拨付的,按《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办理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及拨付手续。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申请各专库土地收益资金拨付时,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批准后,投融资平台企业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盈亏自负。市财政不再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资金追加报告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坚持市场经营原则,各企业在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三个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行稳健的财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坚持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要把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维持在1∶1左右,即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实现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
第三十二条 坚持现金流的平衡。现金流的平衡是指投资公司的资金调度,要做好整个公司的现金需求和供给的调剂,必须保证现金流的平衡即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实现现金流的良性周转。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投入与产出或投入与来源要平衡。在接受政府部门下达的具体投资建设任务时,必须坚持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经营业务资金和日常管理资金。对通过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融通资金、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其他用于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等实行分项目核算。
第三十五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根据市本级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资金预算总计划等按季编制投资支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投融资平台各公司运转特点、管理需要和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拨付审核管理办法。规范建设单位及申请用款单位申报手续、工程进度审核标准、资金拨付控制比例、竣工决算与验收审计、工程资金结算审批程序等基本要求与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完善投融资风险控制机制。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信贷风险和经营风险,采取以下保障措施来规范投融资平台企业良性运行。
1.市财政不为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作担保,使政企之间保持严格界限,防止财政债务危机。
2.各投融资平台企业不得对外担保。
3.市财政拨付给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的专项资金要明确使用范围,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准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 按照综合平衡、提高效率、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完善投融资偿债保障机制,明确责任,建立考核机制,加强政府性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用较高的市场化运作形成较强的偿债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十条 为加强融资资金监督管理,由市财政局委派财务总监进驻各投融资平台企业,负责财务业绩的核查、考核、监督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确保各融资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十一条 建立融资情况和财务情况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应当将融资资金运作情况和财务运作状况及时上报市财政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定的《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七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财政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为合理使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积极培育、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6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4〕14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小企业的界定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中小企业:
  1、年资产总额在4亿元及以下;
  2、年销售总额在3亿元及以下;
  3、企业年职工平均人数在2000人及以下的。
  二、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
  根据市委〔2004〕14号文件第20条规定,设立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的财政资金,用于培育、扶持、促进中小企业上规模、上档次。
  三、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主要为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培育成长型中小工业企业、杭州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服务机构在杭州市实施的发展项目。重点支持生态补偿、环境保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或企业。
  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1、成长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扶持,对其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资助,鼓励其加快发展。
  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市本级承担的对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
  3、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6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市本级承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的信用评价奖励。
  4、完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监督、信用奖励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宣传的相关公共支出。
  5、指导中小企业建立信用管理,政府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信用管理、信用风险控制和客户信用管理等培训的补助。
  6、有序开展信用等级评价,为实现中小企业信用管理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信用公共信息资源平台和数据库项目的资助。
  7、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的奖励性资助。
  8、政府或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参加国内外重点产品展示或展销等经贸活动的摊位费补助和政府组织的参加专业展会整体广告宣传和公共布展经费补助。
  9、有序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或培训的场租费、授课费和教材费的补助。
  10、以市清洁生产领导小组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信息发布、宣传培训和试点示范等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工作所发生的有关费用。
  11、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相关支出。
  五、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审批及使用拨付程序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审批实行年度计划控制和专项审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每年年初,由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和效益优先原则,制订当年资金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由市财政汇总平衡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执行。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计划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用款单位按照预算计划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在预算额度内根据用款计划和拨付依据予以拨款。资金使用预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上述审批程序经报批同意后执行。
  六、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市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反馈制度,进行绩效考评。一旦发现有挪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经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