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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参与分配制度的几点建议/张娇东

时间:2024-07-11 02:0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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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制度,是解决多个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一种方法。笔者认为,将参与分配置于追求效率优先的执行程序与整个民事执行不甚协调,加之相关法律条文原则笼统,致参与分配制度在适用中缺陷重重。完善我国参与分配制度,衡平公平与效率价值,已成为当前民事执行的重要课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确立有限优先原则


在参与分配中,多个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是平等受偿,还是按照申请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债务人的财产,对该问题的处理,各国基于不同的理念,形成三种立法例:优先主义、平等主义和折中主义。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采用何种立法例,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无优先受偿的权利,而是和其他申请人按比例分配,可见,我国采用的是平等主义的立法例,即不管债权人申请强制措施的时间先后,也不管参与分配的时间先后,所有债权人的地位平等,均以自己的债权额比例参与分配。


平等原则基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的法理,保障债权人基于债的平等性所享有的平等受偿的权利。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承载着填补有限破产主义的缺漏,采用平等原则以保障非法人主体在资不抵债时债权人能得以平等受偿。


优先主义是按照债权人申请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确定债务人财产分配的顺序,在先申请的债权人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其理论基础在于鼓励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强调执行程序的效率优先性。应当说,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付出了更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法律应当奖励勤勉者。平等应该是一种竞争机会的平等,唯此才真正的符合公平原则。且执行程序以尽量缩短执行周期,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为目的,制度设计必须以效率优先为价值追求。置于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应首先在于使各债权人能够利用同一执行程序获得清偿,节省执行成本,其次才是保障各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因此,参与分配的制度设计应当体现出公平前提下的效率优先性。


基于上述思路,笔者认为应采用有限优先主义的分配原则,即在平等主义的基础上,给予在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比例的优先受偿权,且对该债权人为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参照破产共益费用优先予以偿付,以衡平参与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价值顺位。


二、许可超额查封财产


查封制度必须与参与分配所采用的原则相适应。平等原则下,因其他债权人可加入已查封的财产平均受偿,若限制查封财产的范围,会使先查封的债权人因其他债权人的参与而减少受偿份额。因此,平等原则下应当允许超额查封。


优先原则下,债权人按查封的先后顺序受偿,若在查封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申请查封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因此,优先原则下应允许重复查封。


我国采公平主义的参与分配原则,与之相适应的查封制度应当允许超额查封。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均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也作了相应规定。笔者认为,既然查封制度不允许超额查封,却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使原本以为已查封足够财产而不必继续查封其他财产即可全部得到受偿的在先查封人,因随时增加的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受偿比例不断降低,从而债权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所以,我国参与分配制度既然以实现各债权人的平等受偿为主要价值取向,则应许可债权人超额查封。


因有限优先原则仍是建立在平等主义的基础上,只是给予在先查封的债权人一定比例的优先受偿权,有限优先原则仍承担着公平原则所承担的保障债权人基于债的平等性所应享有的平等受偿的权利。若禁止超额查封,则会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与随时增加的债权额不断加入参与分配之间的矛盾,使先查封的债权人面临受偿份额减少甚至无法实现债权的风险。所以,与采用有限优先原则相适应,我国应许可债权人超额进行财产查封。


三、明确参与分配期限


期间制度是实体法律制度中确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也是程序法律制度中保障当事人各方权益的重要组成,明确参与分配的期间有利于使参与分配程序协调统一,便于执行程序的顺利进展,对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债权人至关重要。科学设置参与分配期限,不仅有助于债权人更好地实现债权,而且能更好地体现作为执行程序的参与分配制度的效率性功能。


我国对参与分配的期间规定较为笼统模糊,对申请参与分配的期限规定含义不明,伸缩性很大,给参与分配的实际操作造成困难,并导致分配程序不断拖延,严重影响了执行程序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


参与分配的期限如此重要,如果因法律规定的伸缩性大,而被某个法院或执行人员所控制,对司法公信力影响无疑将是巨大的。结合我国的执行实践,笔者认为申请参与分配的始期可明确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该始期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强,一方面可保证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有财产可供分配,另一方面可避免盲目参与到他人的执行程序中,徒增劳顿。对于申请参与分配的终期可确定为当次分配表作成前一日,可防止其他债权人在分配表作成后申请参与分配而不断修改分配表,拖延强制执行程序的进度,更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制定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行业、资产规模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是指由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负责人。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由市国资委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并据此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1.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细则见附件1)。

3.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资产为年平均净资产,即: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上述指标是指经审计并按照考核口径调整后的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上的数额。

(二)分类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参考附件4中所列相关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

考核企业的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由国资委具体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被考核企业综合表现确定(详见附件4)。

第六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考核采取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名称、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考核与奖惩;

(五)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2月底前,监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应高于上年度实际完成值和前三年平均完成值。

(二)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确定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

(三)下达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年初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企业总结上报。每年4月底前,企业依据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上报市国资委。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经市国资委同意可延期一个月。

(二)审计审核确认。市国资委依据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初步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初步考核结果反馈。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上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市国资委利用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三)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涉及考核内容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决定。

考核期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市国资委可适当调整或重新审定其目标值:

  (一)所在行业相关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新并购子企业、或有子企业实施破产或改制,致使报表合并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当年净资产因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直接或追加投资,土地、固定资产重估(评估),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资本变动,核销不良资产等,导致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受到较大影响。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报市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及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等。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100%

                  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客观因素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9号令《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确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利润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1] ×100%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类指标中选取。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三)评价指标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评价指标相同。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考核期初,企业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资本经营预算,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向企业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任期末,企业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市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3),初步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四)考核结果确认。市国资委确定并下达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五条 对任期内会计报表合并范围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其目标值。

第四章 经营业绩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五个级别划分如下:

考核得分
级别

110<考核得分≤120分
A

100<考核得分≤110分
B

90<考核得分≤100分
C

80<考核得分≤90分
D

考核得分≤80分
E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得分和等级计算绩效薪酬倍数。

以考核结果得基本分100分,作为考核等级C级的最高限,薪酬倍数为1,考核分数低于100分的等级递减,考核分数高于100分的等级递增。绩效薪酬倍数依次为: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薪酬倍数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薪酬倍数= [(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薪酬倍数=0.5+[(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薪酬倍数=1.5+[(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2;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薪酬倍数=2+[(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2。

第十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或奖惩的重要依据;

(三)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B级及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风险基金。

(二)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除风险基金外,根据具体情况,向干部任免管理部门建议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进行岗位调整。

具体扣减风险基金的公式为:

扣减风险基金=任期内积累的风险基金×(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第二十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依据《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酌情扣减其绩效薪酬或风险基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以及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绩效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有参股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根据其行使国有股东权力、维护国有股东利益等情况,由市国资委作为个案进行考核。具体考核事项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分工、责任、贡献等具体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内部岗位考核办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每年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参考指标)

5.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解释









附件1:

经济增加值考核细则

一、经济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是指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
  经济增加值=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税后净营业利润-调整后资本×平均资本成本率
  税后净营业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50%)×(1-25%)
  调整后资本=平均所有者权益+平均负债合计-平均无息流动负债-平均在建工程
  二、会计调整项目说明
  (一)利息支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财务费用”项下的“利息支出”。
  (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管理费用”项下的“研究与开发费”和当期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对于为获取国家战略资源,勘探投入费用较大的企业,经国资委认定后,将其成本费用情况表中的“勘探费用”视同研究开发费用调整项按照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予以加回。

(三)非经常性收益调整项包括:
  1.变卖主业优质资产收益:减持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所属上市公司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包括在二级市场增持后又减持取得的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所属主业范围内且资产、收入或者利润占集团总体10%以上的非上市公司资产取得的收益。
  2.主业优质资产以外的非流动资产转让收益:企业集团(不含投资类企业集团)转让股权(产权)收益,资产(含土地)转让收益。
  3.其他非经常性收益:与主业发展无关的资产置换收益、与经常活动无关的补贴收入等。
  (四)无息流动负债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和“其他流动负债”;对于因承担国家任务等原因造成“专项应付款”、“特种储备基金”余额较大的,可视同无息流动负债扣除。
  (五)在建工程是指企业财务报表中的符合主业规定的“在建工程”。
  三、资本成本率的确定
  (一)企业资本成本率原则上定为5.5%。
  (二)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较重且资产通用性较差的企业,资本成本率定为4.1%。
  (三)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的工业企业和80%以上的非工业企业,资本成本率上浮0.5个百分点。
  (四)资本成本率确定后,三年保持不变。
  四、其他重大调整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产生重大影响的,国资委酌情予以调整:
  (一)重大政策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国资委认可的企业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附件2: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价指标得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分 值



指标类型
完成

目标值

得基本分
高于(低于)目标值

得分情况
最多加

(减)分值
备 注

高于(低于)

目标值%
加(减)分

基本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各指标的加分与减分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分类

指标
绝对值

指标
40分
±3%
±0.5分
±10分

相对值

指标
±0.5%
±0.5分

评价指标
20分
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领导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打分
-20分
该项指标

没有加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的,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高于3个百分点,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个百分点,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5%(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10分。

(三)评价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由市国资委和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对考核企业进行打分。

三、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对于考核利润总额较上年下降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B级最高限。对于仍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对于由盈利转为亏损的和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的企业,考核级别不超过D级最高限。





附件3: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基本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任期内三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项指标均完成目标值时基本分为100分。

(一)基本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基本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基本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值时,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基本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二)分类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分的基本分为20分。分类指标为两个以上的,对各指标分别设立权重,各权重的总数为1。绝对值指标每超过3%,加0.5分;相对值指标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0.5分;绝对值指标每低于3%时,扣0.5分;相对值指标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0.5分。分类指标的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20%(按权重计算),最多加、减分值为8分。

(三)评价指标(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最多加、减分值为4分。

三、考核分级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二)当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4



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参考指标)



一、基本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

2.经济增加值

3.净资产收益率

4.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5.三年利润平均增长率

二、分类指标

1.投资收益率

2.融资完成率

3.投资完成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成本费用利润率

6.应收账款周转率

7.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率

8.成本费用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10.投资收益增长率

11.长期资产适合率

12.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或现金流量净额)

13.利润增长率

14.其他指标等

三、评价指标

1.认真遵守国有资产监管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并报送相关资料。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情况,内控机制建设情况,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健全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会工作等。

3.市委、市政府领导、市国资委及行业管理部门、服务对象的评价。

4.应评价的其他事项。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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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


省级机动财力使用管理办法
省委 省人民政府



一、省级机动财力,包括省级财政的上年净结余、当年预算中安排的预备费,以及中央、省规定的特定资金,如超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
二、省级机动财力,主要用于特大的自然灾害和全省必须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意外的特殊开支。凡是应列入各部门预算的开支(包括基建),不得留下缺口,挤用机动财力。
三、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必须按照预算程序办事,由使用单位提出详细预算,先送财政厅审核,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应先报省计委落实基建计划指标后,再送财政厅审核,由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呈报审批。
四、审批权限:动用机动财力在五万元以下的开支项目,授权财政厅审批;五万元以上到三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三十万元以上到五十万元的开支项目,由分管副省长签署意见,报省长审批;五十万元以上到一百万元的开支项目,由省长签署意见,提请省长办公会议
审批;一百万元以上的开支项目,由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省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按照上述规定,经批准的开支,财政厅凭原批件或会议纪要办理追加预算和拨款。
机动财力的动支情况,财政厅应按月向省委、省政府和省长、分管副省长报告。
六、注意事项:
1、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时,应提供开支项目所需设备、物资的落实情况。
2、省级各部门要求动用机动财力,除救灾特殊开支外,未经财政厅审核,省委、省政府一律不予办批复,省领导也不批办。
3、经过批准的开支,属于基本建设的支出,应按基建程序办理。
4、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之后,地市县的某些特殊开支,省一般不予受理,应动用自己的机动财力。




198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