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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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分支行:
最近,随着外币储蓄业务的不断发展,不少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要求在部分具备条件的营业网点申办外币储蓄业务。为了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现根据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特制定《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
规定》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关于审批营业网点开办外币储蓄等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强化管辖分行的管理职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现根据分级授权的管理原则和总行《关于加强对开办外汇业务营业网点的管理的通知》(交银发[1997]315号) 、《对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实行授权经营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8]137号)及《关于办理储蓄单折?
沂У纫滴竦脑菪泄娑ā?交银发[1996]360号)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特对各行申请营业网点新办理外币储蓄及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的到期换证的审批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管辖、直属分行的营业网点(包括同城/异地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下同)新开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在征得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同意后,由管辖、直属分行负责审批,并向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二、辖属分支行的营业网点新开办外币储蓄、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在征得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的同意后,由主管行初审后,报请管辖分行审批。由主管行向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三、分支行的营业网点申办外币储蓄业务时,凡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要求总行先行审批同意的,可由主管行按程序报批,并在申请文件中注明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要求。
四、各行必须对营业网点从事外币储蓄及外币兑换和此两项业务到期换证、储蓄业务人员职数和业务素质、营业场所和设备的配置、人员培训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严格审查,规范经营管理。
五、营业网点开办除上述两项外汇业务之外的其他外汇业务,或到期换证,按《关于加强对开办外汇业务营业网点的管理的通知》(交银发[1997]315号)、《对开办外汇业务机构的经营范围及方式实行授权经营的暂行规定》(交银发[1998]137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
的有关要求办理。
六、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外业务部和储蓄部联系。
1998年9月9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安排工作的原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安排工作的原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土地管理局、劳动局:
《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安排工作的原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发布施行前已安排工作的原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京地发(1994)25号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
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1993年第16号令《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于1993年10月6日发布施行以后,原已安置了工作的占地农转工人员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给予解决。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
一、16号令发布以前已经安排了工作的部分原农转工人员要求自谋职业并要求按16号令标准发给本人安置补助费;
二、现工作单位不理想本人要求自谋职业或重新安置。
对他们反映的上述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1993年10月6日以前经市政府批准征地,有关单位对农转工人员已安置了工作的,不适用市政府1993年第16号令的规定,仍按市政府1983年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劳动工资暂行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凡1993年10月6日以前经市政府批准征地、建设,征地单位虽与安置单位签订了安置协议,但农转工本人未到安置单位报到(按正式报到之日计算)并要求自谋职业的,可以比照市政府1993年16号令的规定办理。
三、凡1993年10月6日以前已到安置单位报到(按正式报到之日计算)的原农转工人员,既属安置单位的正式职工,不应保留农转工人员身份,应按企业正式职工同等对待。上述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重新安置。凡要求离开原安置单位自谋职业的属在职职工正常流动,安置
单位按在职正式职工流动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不得再要求按农转工人员处理。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发展第三产业,对内部的富余人员(含原农转工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时,企业对原农转工人员应与本企业职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原农转工人员应服从企业的安排,要求调出本企业工作的,应按正常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199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