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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被外国人忽悠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与法理答雅典博友Protagoras/龙城飞将

时间:2024-06-03 05:48: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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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被外国人忽悠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与法理答雅典博友Protagoras

龙城飞将


  我在博客上发表《锯箭与后半截——读雅典学园oldfrankly博文《给马克昌讲个荤段子》有感,兼及法官不能解释法律(九)》,法家发表了评《锯箭与后半截》,并将此文贴在我的博文的下边。然后,我俩个老兄弟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为了回复法家,都耽误了去公园打拳。这是今天早上的事情。刚才打开电脑,发现又有一些博友踊跃地参加到中来,把大家彼此的讨论意见拷贝下来,用word计算了一下,居然有几千字。这些内容成为我的另一篇博文:《法家梁剑兵等诸位博友因关于法律解释的讨论》。
  事情的发展总是有点戏剧性。法家可能看到我这篇博文了,但还没有回复我。但另一位博友热情地发言了。博友Protagoras给我留了言,并且把他的留言成为博文发表在雅典学园。接下来,博友wensidun也留下了他的评论。现在对他的文章进行回复:

  我非常同意博友wensidun所讲的第三点,即在中国讨论刑事问题,应当以中国的刑法为标准。若讨论刑事立法问题,则可以借鉴国外的刑事法学理论。

  Protagoras 批评我和法家,“不学刑法学,如何谈论刑法解释?”这就把我问糊涂了。在网络上,总有人说我不懂法,包括法家也讲过这样的话。但我一直没有得到他们确切的信息:我哪句话不懂法。难道我比那些胡说八道的泰斗还不懂法?至少有些泰斗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
  那么,如何才是学了刑法?Protagoras给我们开出的药方是使用“阻却事由”这个概念。这就真把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弄糊涂了。我想问一声,“阻却事由”是外国刑法学的概念,还是中国刑法的概念?若是外国刑法学的概念,是属于刑法的法理学,还是法律学?批评者在讲这话的时候有没有分清楚刑法的法理和法律?在讨论许多案件的时候,我发现许多著作等身的泰斗大师往往会与人们玩概念的捉迷藏,该讲法律的时候他们就用法理来胡搅和,该讲中国法律的时候他们就用外国的法律胡掺和,该讲中国法理的时候他们用外国的法理代代替。他们忘记了,这是在中国,讨论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问题,不是理论问题,不是立法问题。

  Protagoras讲道:“正当防卫是刑法上的积极抗辩,即所有要件都成立为犯罪时,由被告方主张合法的防卫而消除罪责或免除、减轻罪责。”
  我不太同意这样的观点,这实质上是邓玉娇判决书上的观点。而且,这样的表述方法太理论化,使我们这些不懂法律的人难以理解,最好是直接使用法律的规定,刑法上的语言,最好不要在刑法之外另辟蹊径。
  遇到刑事案件,应当把刑法作为一个体系来适用,不可割裂。以邓玉娇案为例,这是有些人说她是正当防卫,又防卫过当,又有人说她属于特殊防卫,此时应当将刑法的总则、刑法20条与与刑法第234条结合运用。即应当先确定她是正当防卫,还是主动攻击别人。若是后者,直接适用234条。若是前者,则看后果。若一般的伤害,仅对加害人赞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则为一般的正当防卫。若超过正当限度,为防卫过当。注意,是由于防卫而过当,并不是主动攻击别人。若是造成加害人死亡、重伤等,则看是不是正处于第三款所讲的几种情形。决不可以倒过来。
  邓玉娇案的判决存在的问题,是把法律的适用割裂开来。第一,割裂了20条和234条之间的关联。第二,割裂20条三款之间的关联。而且在判决书证明顺序上也是前后颠倒,它是先说邓玉娇犯了故意伤害罪,后说有防卫、自首等情节。显然是本末倒置。

  Protagoras 指出,【注意】“消除罪责与免除、减轻罪责的区别,正是龙飞君想表达而又没有表达清楚的”。
  我觉得Protagoras是误读我的观点,实际上他根本没有仔细读我的文章,也没有仔细读法家给我的留言和我的回复。我所要说的是,在邓玉娇案件上,在事实已经查清的情况下,适用法律时应当20条与234条结合运用,20条应当统一考虑,这样得出的结论,即判决才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再具体一点说,我的逻辑是,确定邓玉娇是正当防卫——确定她是面临刑法20条第三款之强奸犯罪¬——她造成加害人伤亡不负刑事责任。而判决书的逻辑却是颠倒黑白:确定邓玉娇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确定邓玉娇有自首、精神病、正当防卫的情节——定罪,但不判刑。实际上判决书是充满矛盾的,既然故意伤害他人致死这个结论成立,无论什么情节也不至于到免于刑罚的地步。

  接下来,Protagoras【给一个参考答案】:“冈特.施特拉藤韦特《刑法总论》(p75):‘与阻却事由无关,但却属于正当防卫的,是有关防卫过当的特殊规则,即由于惶惑、害怕或者恐惧而防卫过当的,不受刑罚处罚。这只涉及到纯粹的免责理由。该规则只适用于法律列举出的几种微弱情绪,而不适用于激怒、复仇等强烈的情感。’”
  果然是参考,只能给人们参考,因为这结论根本不可靠。最大的问题是容易把国内真正没学懂法学的人弄?骸?br>   第一、在中国,遇有正当防卫的案件,只能执行《刑法》第20条,不能执行冈特.施特拉藤韦特《刑法总论》。换句话说,不能用外国人写的刑法法理学著作代替中国的刑事法律。
  第二、刑法第20条全部都在讲正当防卫。第一款界定正当防卫的条件。第二款讲防卫过当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就是说,在正当防卫时有一部分行动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超出部分为防卫过当,但一定是在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下才能构成防卫过当。若正当防卫不成立,那就是群殴或是主动攻击别人,不适用《刑法》20条。正因为是这样,第二款才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讲特殊防卫仍属正当防卫,此时的话语讲得非常明白,遇有第三款所列之特殊情况时受害人即使造成加害人伤亡亦不负刑事责任,不属于防卫过当。在适用法律时这三款内容应当联系在一起,不应当如用古代那个外科医生一样用锯箭法锯掉一半。
  换言之,正当防卫内涵已经由第一款讲明,其外延则由一般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特殊防卫这三种类型构成。一般正当防卫仅是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由第一款涵盖其外延),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特殊防卫则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所以,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当邓玉娇这个弱女子遇到紧急情况,从来都是善良温顺的她如何能在瞬间把正义与非正义分得清楚?她有时间作这个思考吗?她是在把邓贵大击翻在地之后又不停在用刀剌他吗?如何界定这个瞬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Protagoras 所谓“由于惶惑、害怕或者恐惧而防卫过当的,不受刑罚处罚”,是属于定罪不处罚,还是不定罪不处罚,我们不得而知,希望Protagoras君能够指点迷津。
  “防卫过当的特殊规则……只适用于法律列举出的几种微弱情绪,而不适用于激怒、复仇等强烈的情感”,对应我国的《刑法》第20条的哪些内容,我们不得而知,可知指点迷津?

  紧接着,Protagoras为我们诠释他的外国刑法理论:“ 正当防卫可以区分为(1)阻却(即消除)罪责的防卫与(2)免除(即宽宥)的过当防卫,法律规定的无限防卫属于前者;进一步必然还存在(3)不能免除(但仍可适度宽宥处罚尺度)的过当防卫。
  在这种语境上,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两种正当防卫概念:
  一、属于第(1)情况的正当防卫,其余则对应为过当防卫
  二、属于(1)(2)(3)情况的正当防卫,即基于客观存在防卫情景的或可阻却定罪、或可免除罪责、或可宽宥定罚的防卫。在这个概念上,过当防卫不是其矛盾概念,而是其种概念。
  概言之,“正当防卫”一词(注意是语词),可以表达两个不同的概念:正当无罪防卫,正当条件防卫(条件正当,防卫可能正当、可能过当)。”
  我硬着头皮读了几遍Protagoras的这番话,我真的不懂Protagoras所说的刑法了,这段话给人的感觉就是云山雾罩。我很怀疑这段话的译者有没有把外国作者的意思弄明白。也很怀疑视外国作家“金玉良言”为圭臬的中国法学家们是否搞清楚了没有外国人的思维,是否搞清楚了没有外国的月亮是不是比中国的圆?很怀疑这是在讲中国,还是外国?
  在中国,研究中国条件下的正当防卫,要用中国的语境,中国的法律,不要用外国的语境,外国的法律。这是在中国从事法律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外国的法理是与外国相对应的,拿它来解释中国的法律,难免不会牛头不对马嘴。Protagoras虽然如新月一样,很热心地给我介绍书读,并且很负责任地教训我们没有学好刑法,好像我们是一张白纸,但他其实是多余的思维了。其实,能够获得教训别人的资格,应当首先明白别人在讲什么,要与别人的概念对上频道,不要说到两岔。
  关于正当防卫,Protagoras给我们开出了这样的清单:“正当防卫可以区分为(1)阻却(即消除)罪责的防卫,(2)免除(即宽宥)的过当防卫,(3)不能免除(但仍可适度宽宥处罚尺度)的过当防卫……概言之,‘正当防卫’一词(注意是语词),可以表达两个不同的概念:正当无罪防卫,正当条件防卫(条件正当,防卫可能正当、可能过当)”。这哪里是清单,简直是一本糊涂帐。我们不得不向Protagoras请教,你这分类是依据中国的法律,还是那个外国教授?你讲的这几个概念之间是什么关系?哪个是种概念,哪个是属概念,种概念的外延相加是不是等于属概念的外延?每个概念具体是含义?
我们还得向Protagoras君请教,你的正当防卫理念是讲中国的刑法20条吗?如果是,法律已经规定得十分清楚,还需要你来新的解释吗?如果不是,能够用外国的理论来代替中国的刑法吗?

  最后,Protagoras君用传神之笔为我们点化出【刑法第20条的关键】:“刑法20条的关键……并非无限防卫权……邓玉娇行为最复杂的因素在于“惶惑、害怕或者恐惧”与“激怒、复仇”情绪难以区别……依据无罪推定法理……在侵害与防卫的复杂暧昧情况下,法律只能偏向防卫人……公民,请你不要选错了法律角色。”
  可能我们是悟性太低,如果我们是没有学过几年法学和法律,仅仅读《刑法》20条,可能我们不明白法律的含义。一旦我们被强拉去听专家们布道,可能就越发糊涂了。从Protagoras的叙述来看,我无论如何也不明白他所说的《刑法》第20的关键是什么。
  我同意Protagoras君“刑法20条的关键……并非无限防卫权”,但一定是包括无限防卫权在内的正当防卫这个大的范畴。
  难道《刑法》20条的关键是“邓玉娇行为最复杂的因素在于‘惶惑、害怕或者恐惧’‘与‘激怒、复仇’情绪难以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不是法理,也不是冈特.施特拉藤韦特所在国家的法律和法理,有这样的规定吗?
  “依据无罪推定法理”,这话出自Protagoras君之口,我为之称赞,但又为之惋惜。称赞的是他造成无罪推定这一重要刑法原则,实际上也是刑法的大的规范。惋惜的是他把这理解为法理。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众所周知,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在这个阶段,可以说,无罪推定是一个法理。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1948年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我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无罪推定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加拿大宪法》第11条、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以及《俄罗斯联邦宪法》第2 章第40条等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作为一条重要的法治原则规定于宪法中。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 年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4]44号

蓬江、江海、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该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试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江门市区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区公路的通行速度和能力,减少路桥收费站,更有效地发挥路网的综合效益,改善市区投资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本市市区试行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在本市市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包括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以下简称市区车辆)每年按车型类别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费,凭年票通过市区除高速公路外的路桥收费站的制度。征收的通行费(年费)专项用于对市区路桥收费项目的补偿。

非市区车辆通过市区路桥收费站,由路桥收费站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通行费(次票)。

第三条 江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年票制实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江门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通行费(年费)的征收和管理。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委托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或基层运政机构代行征收。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车辆缴费的检查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区车辆户籍及相关资料。市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通行费(年费)收费标准如下:



分类
车 型
年票标准(元/辆)

一类车
二轮摩托车(含侧三轮)
54

二类车
9座(含9座)以下私人小型客车
600

9座(含9座)以下非私人小型客车、机动三轮车
1500

9座以上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2吨(含2吨)以下货车

三类车
21座(含21座)至50座(含50座)客车
3600

2吨至5吨(含5吨)货车

四类车
51座以上客车
4800

5吨至15吨(含15吨)货车

五类车
15吨以上货车和各种集装箱车
7200

其他
出租的士、公共汽车
600




第六条 市区车辆必须在缴纳公路养路费或办理公路养路费免征手续的同时缴纳通行费(年费)。

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应当缴纳从当月起至试行期末的通行费;车辆迁出、车辆报废,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前应缴纳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试行期末的通行费;车辆报停、车辆被盗或因交通事故停驶或被行政、司法机关扣押、封存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其间的通行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退回其间的通行费。

第七条 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已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应当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车辆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车主应将专用票据的随车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八条 《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的如下免费车辆,免缴通行费(年费):

(一)悬挂军队、武装警察专用号牌的车辆;

(二)装有警灯并悬挂红色反光“警”字专用号牌的车辆;

(三)装有警灯、警报器的红色专用消防车;

(四)装有警灯、医用警报器的医院救护车;

(五)殡葬专用车;

(六)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免费通行车辆。

第九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到原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实后,给予补票。

第十条 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

第十一条 征收的通行费(年费)由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通过收入汇缴专户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年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行费(年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市区内车辆停放场所、车站、码头和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的市区车辆进行通行费(年费)缴纳情况的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没有缴纳通行费(年费)的车辆,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责令车主到市通行费(年费)征收点补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2人,并佩戴行政执法标志,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转借、冒用、使用伪造通行费(年费)专用票据的,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并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收费单位违反规定征收通行费(年费)的,由市物价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9月30日止试行。



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58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合称保险公司)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充分发挥非寿险精算技术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现将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报告。

  二、原则上保费收入10亿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设立独立精算部门,若公司不设独立精算部门,则精算岗位不得设置于承保、理赔和财务部门之下。

  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规模、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需要。

  (一)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或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大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以及所有再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资格或国外非寿险精算师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精算师水平相当;

  2、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无犯罪记录;

  5、三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

  (二)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小于50亿元人民币且再保分出前准备金小于50亿元人民币的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符合以下标准:

  1、具备中国准精算师(非寿险方向)或国外非寿险准精算师以上资格,若为国外非寿险精算师或准精算师,则参加的资格考试、职业道德教育应与中国相应层级精算师水平相当;

  2、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4、无犯罪记录;

  5、三年内无执业不良记录。

  四、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公司申请核准精算责任人时,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

  (一)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二)精算责任人住址、联系电话;

  (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和执业记录;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经保监会核准的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不得兼任其它保险公司(包括寿险公司)的总精算师或精算责任人。

  六、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不得由保险公司的总经理以及负责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市场营销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七、法人机构精算责任人的薪酬应经过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批准。保险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应定期跟踪分析前期财务报告与偿付能力报告中准备金评估结果的合规性、充分性,建立以审慎评估准备金、强化风险管理为核心的精算管理和控制机制,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精算责任人考核办法,客观评价精算责任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水平。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不得与保险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挂钩;精算责任人的薪酬与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业绩或股票价格挂钩的,应在精算责任人核准申请材料中披露相关信息。

  八、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提出辞职时,应提前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并做好工作交接。保险公司与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关系时,应于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九、精算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出具精算声明书:

  (一)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偿付能力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

  十、精算责任人应当严守职业诚信、遵循职业标准、保守职业秘密,依据合规性、充分性原则,保证第九条中所列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会计准则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科学合理。

  十一、直接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应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按照《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设立总精算师职位,总精算师资格由保监会核准。设立了总精算师职位的保险公司不再保留精算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相关职责由总精算师承担。

  十二、为保证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所需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保险公司应出具由总经理签署的《数据真实性声明书》并随准备金评估报告上报。保险公司总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数据真实性管理。

  十三、各保险公司应加强精算制度及相关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精算技术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加强非寿险精算人员队伍的培养,提高精算人员的专业技能。精算责任人应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相关信息,提出有针对性、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4〕145号)和《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9号)废止。

  

  附件:1、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2、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八日

  附件1:

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XX报告精算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合理充分,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数据真实性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XX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所需数据进行审核的职责,确认XX保险公司提供给精算责任人的数据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遗漏,数据真实、完备、准确,并对此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总经理:

                          年 月 日